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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商投资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为推进本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营造更好的外商投资商务环境,实现本市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以及市政府对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主要职责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方便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

    1、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09]43号),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由市商务委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对按规定需要由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再由市商务委开展企业设立审批。对不需要项目核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企业设立审批。

    2、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关于对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

    1、各区(县)根据区(县)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开展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工作。

    2、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权限内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

    三、关于信息共享

    为了及时掌握全市外商投资动态,加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优势,根据本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商务委各自的系统将统一纳入本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即时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各区(县)外资项目核准部门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也应通过所在区县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与上一级平台实行对接。现阶段先通过每月上旬定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各部门应加强配合,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好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