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全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际航运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一)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
1.发挥区域整体优势。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完善和组织实施长三角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港口、城际轨道交通等重点专项规划。鼓励支持港口、航运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区域合作。
2.完善上海港口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外高桥港区和洋山深水港区建设,增强港口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建成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有序推进黄浦江沿岸港区的功能调整和专用码头的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国际邮轮母港。
3.大力发展水水中转。研究制定促进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发展和市场培育的政策措施。积极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研究建立推进国际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鼓励长江、沿海和国际水水中转业务做大做强。加快江海直达船型的研发和推广,落实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江海直达比例。
4.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加快推进航道整治工程和配套港区建设,形成高等级内河航道网。适当增加高速公路通道,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网。深化落实《上海航空枢纽战略规划》,大力发展中远程航空运输。优化铁路枢纽布局,加快铁路路网建设和货场调整,发展海铁联运。
(二)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1.完善港口收费体系。进一步梳理调整干支线船舶进港成本,形成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港口收费体系,吸引更多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上海港。建立动态的价格机制,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转运。完善一门式服务和收费方式,改进和规范货物通关收费,逐步形成标准程式服务管理。
2.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鼓励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户上海,配套建设中国船员专业人才市场。大力发展航运经纪人,建立航运经纪人资质准入和审核工作制度。积极引进世界知名航运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完善航运科技、航运咨询和航运信息服务产业体系。鼓励船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船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加快发展。
3.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北外滩、陆家嘴(24.89,-1.23,-4.71%)、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研发加工、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大力吸引跨国企业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以及国际航运企业入驻。依托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发展基础和各自优势,集聚航运要素资源,营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提升航运服务功能,完善航运服务空间布局。
4.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编制开发船舶交易指数,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引导和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上海航运交易所的服务功能,开展船舶交易鉴证、船舶拍卖、评估等服务,增强航运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5.建立航运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长三角通关模式改革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上海港航EDI中心及上海电子口岸平台的整合优势,加大上海港与长江干线港口的交流合作力度,加快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推动长三角、长江流域航运市场联动发展。
(三)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
1.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继续实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延长执行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将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3.推进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试点。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在完善现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支持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内,有实际需求的贸易、物流等外向型企业在境内银行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4.抓紧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出口货物国内中转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的措施;推动实施在国内港口报关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退税。
5.探索创新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拓展航运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探索创新符合洋山保税港区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为开展国际中转、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期货交割等多层次业务提供监管服务支撑,进一步优化口岸服务环境。实现以“关检联动”为重点的口岸管理单位联动,确保口岸安全,提高通关效率。
6.加强促进航运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借鉴航运发达国家(地区)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税费政策。研究借鉴国际自由港政策,拓展洋山保税港区功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内涵。
(四)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
1.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大力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信托、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经营性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贷等融资服务。探索航运融资方式创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为航运金融、物流等航运服务,以及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航运相关企业等参与组建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2.加快发展航运保险业务。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鼓励在沪保险公司结合实际自主开发产品,不断提高勘验、评估、理赔等保险服务水平。加强航运保险信息化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航运保险定价机制。积极推动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共同出资组建专业化的航运保险机构。
3.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操作流程;研究并先行试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有关税收问题,鼓励进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
4.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依托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专业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运价指数体系,加强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研究,为我国航运企业进行航运风险控制创造条件。
(五)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
1.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境外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和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的操作办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境外邮轮公司在沪设立控股或独资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业务。
2.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对以上海为母港长期停靠的邮轮给予规费优惠;探索制定国际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一揽子”规费优惠标准和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规范邮轮船供市场;制定国外入境邮轮乘客中转免签的相关规定,提高通关效率。
3.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保险、信贷等方面开设邮轮产业专项目录。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一)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落实有关协调推进工作。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配合市人大制定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加快研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全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人才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研究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按法定程序完善港口经营、船舶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力支持海事仲裁机构和海事司法机构建设。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网上审批平台,推广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航运制度创新、口岸保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构建适应服务经济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框架。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资管控模式优化,着力完善进退有序、流转顺畅的国资运营体系。加大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对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订出台本市重点行业调整振兴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着力提升汽车、装备、船舶、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支持,争取国家级科研设施落户上海。设立100亿元的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建设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为契机,聚焦钢铁、石化等行业,推进一批产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种子期、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聚焦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和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生产工艺,力争每年完成600项左右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五)完善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实施“千人计划”,着力引进金融、航运等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和航运机构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户籍(居住证)等方面的优惠或便利。建立金融等人才奖励计划,对于做出显著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完善金融和航运类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高人才综合服务水平。促进高校主动加强学科专业优化调整,积极利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支持金融和航运类学科专业建设和相关人才培养。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统筹利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加大金融、航运人才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建立浦东国际金融研究培训中心。强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探索建立金融和航运专业学位制度。积极引进海外知名教育和培训机构,支持高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提高金融类、航运类人才培养培训的国际化水平。完善金融和航运类人才评价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能力评价制度。
(六)努力形成滚动推进的落实机制。在国家和本市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下,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每年制定一个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推进举措、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细化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争取在上海先行先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相关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