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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0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闵行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科技对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一)鼓励发展高端研发机构

    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视国家投入及市配套资金情况给予相应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给予相应支持。

    (二)鼓励培育省(市)部级研发机构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可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部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给予相应扶持。

    (三)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机构,建立区级研发机构的相关标准和认定制度,研发机构通过区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对获得国家86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等立项资助的,经审核后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予以匹配,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对列入国家级、市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匹配。

    (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

    根据本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每年聚焦主导产业的自主创新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项目50-100万元的科技创新资助。对资助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事项,需一事一议。

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型科技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对推动本区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企业技术研发、重大决策咨询和自然科学项目的,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

    对区内企业利用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区财政给予相应资助,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资助20万元。

    对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分期给予总额50万元的扶持。对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其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

    (四)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加强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凡被评为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相关规定(见《关于本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07]6号)给予相应扶持。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凡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外观专利申请每项资助代理费4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代理费800元,对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代理费2500元。

鼓励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区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资助3万元(申请受理后资助50%,获得授权后资助50%)。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争创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对被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给予50%的匹配;对被评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扶持10万元、8万元、6万元。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制订、实施知识产权和专利战略,经认定后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00%的匹配。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发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第一起草者的主要参与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区内企业单位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对获得软件企业登记证书的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鼓励区内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可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二)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凡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认定的,按照《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可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 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扶持。

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对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高端制造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给予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定补贴。对重大产业新建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二)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对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给予重点扶持。对研发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信息服务、旅游会展、创意设计等智力密集型服务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在房租、交通、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等重点载体建设,在规划、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按上级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对内资企业总部,经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给予相应扶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加大节能技改投入,挖掘节能降耗潜力,提高企业整体能源利用效率。

    (五)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对不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予以淘汰,对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劣势企业予以关闭,腾出土地、能源和环境容量等支持高端制造业和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和配套资金,参照市相关要求和标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安排。

    (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企业申请认定发生的相关费用5万元。

    继续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项目开发。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四年,给予减半扶持。已享受过此类政策性扶持的同一法人实体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七)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

    加强金融服务和财政扶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中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相应奖励。(见《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8]15号文)

    五、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一)鼓励创业投资

    支持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的扶持模式,加强对科技人员(含留学生)创新创业的资金扶持和创业指导,对“YBC”—紫竹专项资金资助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扶持。

    设立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国内外的投资公司对本区科技企业或其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

    鼓励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科技项目服务。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科技项目提供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对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20%的奖励;对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10%的奖励。

    科技中介机构入驻本区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为区内企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占其年度服务总量的20%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加强孵化器建设

    加强专业孵化器的功能建设,着力构建孵化器的创新服务平台,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给予相应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创业企业房租给予相应补贴。

    (四)奖励科技成果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业100%的匹配奖励。对区域内主持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凡获得区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相应奖励。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五)鼓励科技人才集聚闵行

    对在本区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政府通过市场回购等方式,在科技园区附近建立和发展一批闵行区人才公寓,为本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核心研发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优惠居住服务。

    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在子女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六)加强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

    区政府采购向本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倾斜,凡纳入国家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区产品以及区科委等部门推荐的自主创新产品均可作为政府采购支持的范围。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本意见自200911起施行,暂定三年,原《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的试行意见》(闵府发[2005]15号)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随之调整。

    本意见由区科委、区经委负责解释。

    本意见操作办法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各镇、街道和相关园区对企业的财政扶持纳入此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