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
根据汇发[2008]64号文、国税发[2008]122号文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规定项目的外汇资金,须到外高桥第一税务所四楼办税大厅四号非贸受理窗口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原《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原非贸凭证不再开具。
一、适用项目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其中,运输项目中,不包括国际海运和空运;其他商业服务中包括经营性租赁、建筑及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申请程序
具体请详见办理须知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办理须知和各类表式
1、四楼办税大厅四号窗口;
2、外高桥电子政务平台www.waigaoqiao.gov.cn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4、空白《申请表》还可在上海财税官方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