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调节和推动经济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区内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1、对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区内企业,在母公司授权、税收指标不变的前提下,经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批,视企业类别,适当下浮对营运中心的销售收入指标要求。
2、根据区内企业的实际组织结构和经营发展的情况,经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适当增加营运中心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名额。对保税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营运中心和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奖励。
3、最近两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和缴纳工商税收均保持连续增长、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区内企业,享受原贷款贴息政策(沪外管委[2008]11号文),贷款贴息的年度总规模由2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
4、通过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平台,加快落实区内企业的贷款需求申报,对有贷款需求但申请贷款存在困难的企业,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协调服务。
5、对享受2006年扶持政策(浦府[2005]294号文和沪外管委[2006]2号文)的物流企业(含货代企业),在原政策执行期满后,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补贴;对“十一五”期间新设立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增加值补贴在原政策执行期满后,其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补贴。
6、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将根据企业营运情况,采取措施降低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营运成本。
7、为进一步支持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2008年三季度补贴申报截止时间由原来的11月20日延长至12月10日;对资金需求突出的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采用每月或每2个月下拨补贴资金的方式。
8、进一步强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驻区各职能机构、外高桥集团公司系统、外资企业协会、物流企业协会等单位(组织)服务企业的意识,提高服务企业的水平,对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在营运中反映的个性问题,按“一事一议”方式加快解决;对企业营运中遇到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加强政府协调,全力争取尽快解决。
9、本意见由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