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征[2006]7号文件转发)的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所提请备案。纳税人享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类项目减免税,请于2008年2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2、纳税人提请备案,需按不同的备案项目分别向第一税务所四楼6-11号窗口提交书面证明,列明纳税人的简要基本情况、备案事由、享受减免税的依据、期限、方式等,并按相关规定附送相关资料(主要备案项目及附报资料一览表见附件)。
3、纳税人在3月15日后至第一税务所四楼2号窗口领取《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通知书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和汇算清缴。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国债、公债利息收入减免税
2、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减免税
3、乡镇企业减免税
4、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5、补贴收入减免税
6、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免税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减免税
8、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收入减免税
9、科研机构其他收入减免税
10、学校培训收入减免税
11、证券投资基金减免税
12、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减免税
13、社会保障基金减免税
14、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5、其他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
附件: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