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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

 
浦府[2004]192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进一步发挥浦东新区对内开放、服务全国的辐射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4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国内大企业总部设立有关工作,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协作办”)牵头,财政局、计划局、工商分局、投资办参加,实行一门式联合认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投资办做好一门式联合认定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

  (一)申报企业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10年以上,在浦东新区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达到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二)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2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申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三)必须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行政管理、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

  (四)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有1个是跨省企业。

  注册在浦东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以上第(二)项条件、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国内大企业总部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新区协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新区协作办在收齐有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局、计划局、工商分局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新区协作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区协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需报送下列材料(14份):

  (一)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二)主要投资者(母公司)出具申报企业为国内大企业总部的书面材料。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六)投资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者中如有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七)投资者须提供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八)研发中心申请地区总部须提供认定为市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支持)

  对新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由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国内大企业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可全额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减半补贴。

  第八条 (工商支持)

  工商分局为引进大企业总部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绿色通道”。在受理企业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凡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九条 (设立研发中心)

  支持国内大企业总部在浦东新区设立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可享受《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人才引进)

  国内大企业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如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可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一条 (子女就学)

  对国内大企业总部员工子女需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就读幼儿园到初中阶段的,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安排就读。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与培训)

  国内大企业总部聘用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5%.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确定补充保险的缴费比例。企业按上海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国内大企业总部招用本市户籍的劳动力,凡参加规定的定向培训补贴项目,职业培训对象为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以享受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为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规定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费用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出入境手续)

  浦东新区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简化大企业总部员工因公出入境审批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上级单位同意和委托,大企业总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予办理1年内1次审批、多次出国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第十四条 (政治待遇)

  国内大企业总部有权参加本市及浦东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部门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区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十五条 (购房优惠)

  国内大企业总部购买本市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内大企业总部优先提供总部办公楼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支持发挥功能)

  浦东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国内大企业总部发挥综合管理中心、投资决策中心、内外贸易中心、资金运作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财政支持)执行至2010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