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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进出口贸易及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54号公告有关加工贸易问题的补充通知

 
商产字[2007]67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4号公告规定,自2007618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税目号详见公告)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中有关加工贸易问题,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逐单报商务部核准数量后,凭商务部批件向企业发放出口配额许可证。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八个省级审批机关审批企业的配额证由所在省商务部门出具。如该商品已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并向海关备案的,按禁止类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述商品如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之日前已经设立的区内企业且已从事过该相关产品业务的除外。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