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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上海关于在浦东新区等18个区进行部分外资商业项目审核试点的通知

 

浦东新区经委、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黄埔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南汇区外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提高上海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改善本市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应浦东新区等18个区的申请,决定从71日起试点调整本市部分外资商业项目的审核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各区应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严格按规定审核外资商业项目,我委将对各区审核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营造上海商业领域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此试点工作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上海外资商业项目审核流程调整试点办法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发改委、经委、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市代码办、上海海关、外汇管理上海分局

 

上海外资商业项目审核流程调整试点办法

200771日起,上海浦东新区、黄埔区、静安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南汇区等区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侨投资者投资设立商业领域项目(以下简称外资商业项目)和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以下简称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以及相应的变更,审核流程调整如下:

一、除下述1234项外,外资商业项目及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项目的设立和变更均由上述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出具批复并经市外资委发放批准证书。

1、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商业项目及按本市现行审核权限应由市外资委审核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项目;

2、涉及零售业务的项目;

3、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项目;

4、应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

二、本市已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和有分销经营范围的外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同样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出具批复并经市外资委发放批准证书。

三、上述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资商业项目和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的审核工作,配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按照“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审核流程调整后,上述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应相应负责各自审核项目的档案管理、纠纷协调等各项工作。

四、审核流程调整后,除应由商务部审核的项目外,市外资委不再对外资商业项目及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项目的设立和变更直接收文,在市外资委审核范围内的由区政府等外资审批部分初审后转报。

五、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外资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2007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