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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

 

根据20027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立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凡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和审批的外国在沪地区总部,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3、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4、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5、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6、凡在浦东新区申请设立地区总部,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认定和批准手续,由市外经贸委发给认定证书和批准证书,在浦东注册和进行税务登记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

1   自认定之日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三年内在浦东新区的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其员工培训。

2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比照浦东新区关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实列支。

3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设立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可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4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可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待遇。

5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由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主受理并提供协调服务。

6   浦东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发挥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资金运作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