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 序,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新的退税管理办法主要有四个变化:
一、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 手续。原办法规定开票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原 办法可延期到清算截止日。
2004年5月3I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三、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在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 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有六种 情形之一的除外。原必须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B类企业除外)。
四、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 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 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如尚有不明了之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或登录上海财税网查询,网址: www.csj.sh.gov.cn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200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