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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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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家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典当行业发展需求,现就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7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24000元的省,掌握在30户以内;人均GDP在20000元以上或2005年典当总额(以各地2005年年审报告附表为准)超过10亿元的省、自治区以及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的直辖市,掌握在20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1000元或GDP超过 5000亿元的省、自治区,掌握在15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0000元或GDP超过1900亿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GDP超过2400亿元的计划单列市,掌握在10户以内;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掌握在4户以内。GDP、人均GDP均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6》公布的数量(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量)。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审报告和2007年1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6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以作为当地2007年新增指标。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报告及季报的省份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上述材料中与《典当管理办法》是否一致,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细划本地新增典当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城市发展典当业。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省可指定2家以上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2号公告,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地应于2007年5月21日-31日之间,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3、4)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