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出口合同备案的方法有所变化,现结合浦东的实际情况,就出口企业合同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进行,出口企业可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软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
二、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出口合同备案模块中完成企业端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记录录入工作,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出口备案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部门进行出口合同备案。
三、出口企业实际的出口合同备案金额以相关退税部门受理、审核后出具的《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为准。
四、企业在录入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记录时,对备案出口商品代码应参照现行海关商品编号如实填列,对合同备案的八要素应逐项填列,缺一不可,同时增加原币种和原币金额栏目。
五、根据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部分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未填列合同协议号,再次提醒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报关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协议号”栏内应填列相应合同协议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