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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附件2: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

 

为支持浦东新区的新一轮发展,促进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商标专用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的权利。包括基于使用而产生的专用权,即商标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商标专用权出资入股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过户手续。

五、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商标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申请人以经许可取得的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商标许可合同必须载明商标许可的种类、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再许可等内容。

许可人应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未经备案,商标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

六、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证明文件;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以商标专用权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九、以商标专用权出资设立的,商标专用权为公司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064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