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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
 

关于做好本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科(分局):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本市自201510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企业登记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革内容和范围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改革范围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关于提交材料规范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应当按照《通知》附件2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登记机关在执行新版提交材料规范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新增“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核算方式”信息。因税务部门采集信息需要,企业设立时应当提交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申请文书上填写生产经营地、分支机构核算方式等信息。其中,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可与隶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相同,生产经营地信息应当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设立后,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自行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2. 注销登记材料新增“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税情况如勾选“已清理完毕”或“未涉及纳税义务”,均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3. 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出示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4、新增“联络员信息”。企业设立时,应当提交联络员身份证明,主要负责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设立登记后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可以在办理变更(备案)时一并调整联络员信息。

5. 新增备案类型。新增分公司注销备案、(非公司)外商投资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备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备案以及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备案,提交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三、关于登记申请文书

根据《通知》附件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结合本市实际,自201510 1日,本市企业登记启用新版登记申请文书。

本次登记申请文书修改内容较多,窗口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提醒企业经办人员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同时可以设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对于实行三证合一之前领取申请文书并已经签署的,可以通过增加附页、增补内容等方式灵活处理,在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给予企业便利。

四、关于换照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已设立企业首次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此外,已设立企业也可向登记机关直接申请换照,提交换照申领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盖公章)、原证照正副本。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通过补(换)证照登记程序,直接换发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已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补照(遗失或增补)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样张后,直接一并换照。

改革过渡期至20171231日。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未换发的证照失效。

五、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缴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首次申请变更或换照的,如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有查询提示)、税务登记证的,登记机关应收缴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样张和遗失说明(见附件1、附件2)。

如未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需提交声明(见附件3),并在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或换照申领表)上填写生产经营地信息和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分支机构)等信息,属于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通过登记数据补录上述信息后,再通过变更程序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属于直接申请换照的,通过核准数据修改模块录入后直接打照。

六、关于外省市迁入企业

外省市迁入的企业,登记机关需录入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

外省市企业如已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则需录入统一代码。如未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录入组织机构代码,并收缴代码证或收取代码证迁移证明;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则由系统直接生成新的统一代码,并收取声明。

七、关于并联审批平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登记只需“一表”申请,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只需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系统统一收件。原并联审批系统(包括网上并联审批)不再进行统一收件。

八、关于发放《税务告知书》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其他涉税事项仍需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外省市迁入)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需同时发放《税务告知书》,提示相关涉税事项办理要求。

九、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已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后,如企业办理其他事务需要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在登记系统的“文书打印”模块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企业注册处

外资企业注册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