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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    税
 

关于落实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5〕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重组当事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是本市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重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本市居民企业向其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

 

二、受理要求

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符合法定形式,信息填写齐全,且报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并在企业报送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上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2)。对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重组业务报送资料不齐全,应不予受理。

 

三、后续管理要求

(一)建立专业团队

市局建立企业所得税重组业务管理专业团队,负责协调各分局之间的企业重组业务评估、审查、核实工作。

各税务分局应建立一支由企业所得税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专业团队。各分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审查、核实计划,并集中专业团队人员予以实施,确保在不超过5年的工作周期内有计划地对采用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