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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附件4:企业不良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

 

个人征信系统的试行办法

为支持浦东新区的新一轮发展,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探索建立对企业不良退出和失信违法行为的制约机制,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信息的采集对象、范围

1.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投资者。

2.有下列情形的承诺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投资者:

1)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过程中违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

2)办理企业年检中违背承诺不如实申报材料;

3)未交付货币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3.有下列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1)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2)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数额较大或屡犯的;

3)委托他人或擅自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发布与消费者健康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严重违法广告,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多次查处仍继续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

4)实施合同欺诈等商业欺诈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5)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6)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7)因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纳入的。

二、信息的使用

1.应市征信办的采集要求,工商部门将上述违法行为的信息定期提供给市征信办,由其提供给征信公司,征信公司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2.市征信办商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如银行、保险机构、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证券交易中心、期货交易中心、出入境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3.市征信办商有关部门在企业、个人评定各种荣誉时使用、参考有关信息。

三、信用的修复

1.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注销后将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投资者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市征信办及时对该信息予以删除。

2.对违背承诺的企业,改正行为后满1年的,工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投资者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市征信办及时对信息予以删除。

3.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处罚后满5年且期间没有发现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市征信办及时对信息予以删除。

4.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可以删除的信息。

四、信息的描述

1.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登记。

2.对违背承诺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因违背承诺、违反何种法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3.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何种法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五、信息的交换

1.浦东新区工商分局信息系统产生上述信息后,由市局信息系统自动检索,形成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

2.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注销后1个月内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对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工商部门每个月通过数据更新后提供给市征信办。

3.需要删除的信息由市局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

六、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064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