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经委),浦东新区统计局,有关开发区,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现就本市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际出资后,像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证明相关的证明材料。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应按照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内容,通过上海外资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世纪投资情况。
四、各外资审批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设计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变更事项的批复中,明确公司应在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的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
五、各外资审批部门应在发放批准证书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载明的出资进度和期限,在全口径外资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一次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世纪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
六、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应知道和督促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同时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核查和抽查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8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