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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融证券保险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部决定,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以下称试点捎带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的中资航运公司经向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相关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中资航运公司,指注册在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中资航运公司申请试点捎带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的材料和程序如下:

(一)《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中资航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资航运公司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如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航运公司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船舶的证明,以及中资航运公司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出具《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见附件2)。

五、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批准开展试点业务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船舶自动丧失开展试点业务的资格。

六、除依照本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如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

   2.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

交通运输部

2013927


 

附件1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号:MOC-ML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号:MOC-MT

申请人地址

 

备案事项

列明备案事项内容,如挂靠港口、航线、投入船舶等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

 

登记证号:交水CR201     

申请人名称: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号:MOC-MT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号:MOC-ML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及有关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下列事项予以备案:

接受XXX公司拥有和经营的“XXXX”、“XXXX”轮等X艘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在下列港口与上海港(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间试点开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捎带业务:

 

 

申请人不得擅自将经备案批准开展试点业务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船舶自动丧失开展试点业务的资格。

附:从事试点捎带业务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清单

 

                                  登记机关盖章

                                       

本备案证书有效期至                         

 

从事试点捎带业务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清单

 

序号

船名

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

载箱量(TEU

船旗

船籍港

IMO编号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