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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政策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促进外高桥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在浦东新区 “十一五”期间各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特补充制定了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4、对在保税区内“十五”期间开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利润总额未享受满新区财政补贴的,“十一五”期间可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至期满。

5、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凡追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6、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7、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8、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经认定为营运中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主办单位在保税区内举办短期展示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参展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10、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从事长期展示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其它补贴参照贸易类企业政策。

1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动漫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2、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功能市场,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在保税区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设备租赁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14、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动漫及相关产业企业,经批准可比照享受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

15、对在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中成绩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予以专项扶持。

16、对在外高桥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及“区镇联动”的项目, 经认定批准可比照保税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17、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优惠,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18、企业如违反财政扶持规定条件的,则按规定返还补贴。

19、本意见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