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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    税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