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取消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审核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各授权外资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法[2010]21号)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行政审批手续,经商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决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不再办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由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其所辖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额度的确认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对企业进口设备属投资总额内有异议的,可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区外资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各外资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企业直接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有关备案、报验手续后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如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先向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审核工作后,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各授权外资主管部门应将我委下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编号02-28)于7月30日前交还我委外国投资管理处。
各单位应尽快告知所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类问题请及时向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