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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    税
 

关于办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办69号文、财税64号文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市商务委制定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收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的基础上,对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

市税务局和市商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请参见上海财税网站。《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及附件,可在市商务委网站国际服务贸易处的在线办事一栏中下载,请有关单位按照《须知》办理合同确认。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围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的范围。

二、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审核中、已审核、拒绝)。企业用户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2.企业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须在市商务委网站(www.scofcom.gov.cn)下载、填写并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附上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由市商务委予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1份)

1.网上下载、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2.网上打印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如尚未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后三个月内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材料递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11号窗口

窗口服务时间:从2010127日(周二)开始,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00

     联系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张艳玲

联系电话: 52881164(窗口服务时间)52881329(其他工作时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01129

附件下载: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doc

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二

根据《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本市企业从事境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先向市商务委申请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基于商务部对服务外包业务已建立了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对本市技术先进型企业服务外包合同确认事项,实施简化程序,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申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需按照《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第二条第一款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并录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网上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包合同信息表》,反映合同执行情况。

二、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参照《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第二条第一款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并录入在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网上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